《軍人保險法》施行 軍人傷亡保險資金由國家承擔
從籌劃到頒布歷時12年的《軍人保險法》于今日起施行。該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專門就軍人生活待遇所立的法律,它既為國家和軍隊職能部門保障軍人權益提供了具體遵循的標準,又為軍人個體主張權益提供了有效途徑,也為軍人權益的后續保障做了詳細規定,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和很強的操作性。
該法明確,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該法規定,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后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據介紹,此部法律按照事權和財力相匹配的原則,將軍人服役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財政承擔,調整為由中央財政承擔,同時,對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在軍地保險銜接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相應規范,保證軍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該法還規定,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對于減輕軍人后顧之憂,激勵官兵履職盡責,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表示,《軍人保險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軍人職業特點,注重與社會保險體系相銜接,從法律上對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保險等問題作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軍人保險制度。
此外,《解放軍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也于今日起施行。該條例貫徹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結合軍隊實際,明確了軍隊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職責,規定了軍隊放射性污染預防和治理的基本制度以及監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對于加強軍隊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保護人員、裝備和環境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責任編輯: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