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哪些安全職責?
答: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生產責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履行下列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49.為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日常安全,市上相關部門、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關鍵部位和設備進行監測,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評估,并針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落實。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第三方運營安全評估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運營安全狀況評估,及時排查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整改落實。城市軌道交通因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暫停運營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和評估,經確認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50.如何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答: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市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編制本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運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重大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的,乘客應當服從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指揮。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市政、公交、醫療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盡快恢復建設、運營。
(蘭州市政府法制辦 蘭州市軌道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