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辦法》規定,禁止哪些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車的行為?
答:本辦法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車站、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禁止在電梯、車廂內進食;禁止在車站、車廂內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或者擅自懸掛物品;禁止攜帶動物進站、乘車,但攜帶佩戴標識和防止傷人護具的導盲犬除外;禁止攜帶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進站、乘車(已經折疊的自行車除外);禁止攜帶充氣氣球、尖銳物品,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進站、乘車;禁止在車站、車廂內擅自從事商品銷售、廣告宣傳等活動的;禁止在車站、車廂內滯留、乞討、賣藝、大聲喧嘩、收撿廢舊物品,躺臥、踩踏座椅;禁止在車站、車廂內擅自進行電影、電視劇拍攝等易引起人群圍觀和集結的非營運活動的;以及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車的行為。
45.商場、賓館等單位能擅自關閉與城市軌道交通結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嗎?
答:不能。本辦法三十八條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段內,商場、賓館等單位不得擅自關閉與城市軌道交通結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確需關閉的,應當征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46.如何暢通乘客投訴渠道?
答:本辦法四十條規定,市交通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規范的投訴。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乘客對未答復或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47.市上相關部門應對采取哪些措施確保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
答:本辦法四十一條規定,市建設、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納入重點指導、監督和檢查范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