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7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省政府、酒泉市政府和敦煌市政府應當將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保護經費,并逐年加大投入。在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進行旅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敦煌歷史文化名城資源保護費,專項用于敦煌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敦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定為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日。
《條例(草案)》提出,歷史文化街區、古鎮和村落內禁止違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進行拆除或者建設;改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等活動。違反規定,破壞、挖掘、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古樹名木及自然文化遺跡的,由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條例規定,進入大漠、戈壁、山巒、水系、濕地等自然保護區域進行挖沙、取土、砍伐、狩獵、燒荒等活動的,或在規定線路和區域外進行科考、拍攝、探險、娛樂等活動的,由敦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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