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月26日訊 利用經手村里退耕還林補助款的職務之便,原隴南市西和縣興隆鄉磨石村村委會主任黃某,挪用8.27萬元用于給兒子購買轎車和自己償還借款。1月23日,隴南市西和縣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撤銷其之前貪污罪宣告緩刑的判決,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黃某原系隴南市西和縣興隆鄉磨石村村委會主任。2013年4月,黃某從西和縣興隆鄉財政所領來以西和縣興隆鄉磨石村村委會秘書楊某名字辦理的一折統存折,該存折上西和縣興隆鄉政府累計撥付西和縣興隆鄉磨石村全村群眾退耕還林補助款(每畝20元)12萬余元,該存折領來后一直由黃某保管。之后,該款項的4萬元被用于村務開支后,剩余的款項則被黃某用于個人開支。
2013年11月24日,黃某私自拿著該存折在興隆鄉信用社取款4萬元,用于支付其兒子購買“吉利牌”小轎車的購車款;2013年11月28日,黃某又私自拿著該存折在興隆鄉信用社取款2萬元,用于支付其修建房屋的私人借款。經查,黃某從存折上累計取款8.27萬元用于其支付購買家用小轎車的購車款和自建住房的私人借款。
另查明,2013年黃某還因貪污24633元占地補償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隴南市西和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黃某身為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的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其經手該村退耕還林補助款的職務之便,挪用退耕還林現金補助款歸個人使用,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據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撤銷西和縣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黃某宣告的緩刑,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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