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月23日訊 1月22日上午,蘭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件均為該院在2014年審結的一、二審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案件,通過各業務庭室的推薦,會同相關資深法官共同評審選定的。這十大案例均為社會關注度高,案情疑難、復雜或審判結果有重大突破,具有借鑒意義和代表性的案件。
蘭州中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張瑗表示,司法公開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蘭州中院將定期以多種形式準確、全面發布重大案件的審判、執行信息,對作出的重大決策、重點工作和重要事項以及工作進展等需要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客觀及時地向社會發布。
記者注意到,因錯誤火化尸體而引發的人格權糾紛案,由于案件類型特殊、牽涉面廣、輿論關注度較高而榜上有名。
1大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資詐騙案
2蘭州酒鋼宏順物流公司訴甘肅誠利源等三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租賃合同糾紛騰退土地執行案
3楊林受賄案
4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與牛中亞等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5河南金苑種業有限公司與甘肅泓豐種業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案
6永登縣連城鎮連城村二社訴永登縣人民政府土地確權行政不作為案
7韓強訴安寧區執法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案
8申延春、趙積蓮、王汝翠、徐友才訴永登縣秦川中心衛生院人格權糾紛案
9張燕強與甘肅華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甘肅康順達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蘭州金紅安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10東榮商貿公司與陜西關中建筑公司、陜西維平實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錯誤火化尸體引糾紛
多方疏導調解化矛盾
王汝翠、徐友才系夫妻關系,其子徐大江于2013年9月24日發生交通事故,2014年2月14日醫治無效死亡。徐大江尸體被停放在永登縣秦川中心衛生院。申延春與趙積蓮系夫妻關系,2014年3月15日其子申祿宗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尸體也停放在秦川中心衛生院。2014年4月17日申祿宗家屬將徐大江尸體錯領后火化,而申祿宗尸體一直停放在秦川中心衛生院。
最終,法院判決永登縣秦川中心衛生院一次性賠償申延春、趙積蓮安葬申祿宗的喪葬費、精神損失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000元。一次性賠償王汝翠、徐友才精神撫慰金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43000元。王汝翠、徐友才不再要求賠償關于錯誤火化死者徐大江產生的各項損失,也不再要求秦川中心衛生院和申延春、趙積蓮返還死者徐大江尸體或骨灰。至此,這起人格權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案件類型特殊、牽涉面廣、輿論關注度較高的民事糾紛。蘭州中院受理此案后,并沒有就案辦案,而是通過交警、公安、村民自治組織等多種途徑,積極協調多方配合,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耐心做釋法析理工作,逐步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妥善化解矛盾,使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酒后遭碾壓致死
家屬訴保險公司索賠
甘肅琪生會計事務所為其員工牛榮向太保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意外醫療保險。在保險期間2012年12月25日2時05分被保險人牛榮喝酒后遭人毆打倒在快車道上,被過往的車輛碾軋致死。死者家屬牛中亞等請求按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12萬元,但太平洋保險公司以牛榮醉酒為由拒賠,釀成糾紛。
法院審理認為,被保險人牛榮在被小型客車碾軋致死時已處于酒醉狀態,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約定,被保險人在醉酒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保險人系多因一果死亡,不能簡單歸責于被保險人自身原因,屬于太保公司承保范圍。據此,法院判決由太保公司支付牛中亞等保險賠償金12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從事故的因果關系入手,明確做出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的判斷,并通過認定被保險人系多因一果死亡,支持了被保險人近親屬的合法訴求。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的審理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土地權屬糾紛調解未果
村社狀告縣政府確權
永登縣連城鎮連城村二社與連城村十三社因對位于連城村境內白土坡土地所有權權屬發生爭議,于2013年8月23日向永登縣政府提出《土地所有權確權申請書》,申請對爭議土地依法確認所有權。永登縣政府收到申請后,交永登縣國土資源局調查。永登縣國土資源局經調查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永登縣政府出具了《關于連城鎮連城村二社與十三社白土坡土地糾紛的處理意見》。永登縣政府多次進行調解處理未果。至連城村二社提起行政訴訟,永登縣政府尚未依連城村二社的申請作出確權處理。
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永登縣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依永登縣連城鎮連城村二社的《土地所有權確權申請書》,對爭議土地的所有權作出處理決定。
〖典型意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行政審判的主要任務,該案判決縣政府限期依法履行土地確權的職責,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時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房豈容二主
男子上訴維權
涉案房屋原系康順達公司所有(原甘肅香巴拉置業有限公司)。甘肅香巴拉置業有限公司與金紅安公司口頭協議,將涉案房屋頂付金紅安公司。2004年11月18日,金紅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學禮向張燕強借款30萬元,出具借條一份。因康順達公司與金紅安公司有債權債務關系,2004年12月15日,金紅安公司與張燕強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將涉案房屋轉讓給張燕強。康順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志宇簽注意見:“同意蘭州金紅安建筑有限公司將該公司所有的A樓東單元702室轉讓給張燕強所有,由我公司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并加蓋公章。張燕強于2006年未經登記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2011年4月,法院在執行甘肅香巴拉置業有限公司與華威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甘肅香巴拉置業有限公司將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3套房產抵償華威公司的工程款150萬元,法院根據雙方的協議,作出(2011)蘭法執字第94號執行裁定書,將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3套房屋裁定給華威公司。張燕強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蘭法執異字第024號執行裁定書,駁回張燕強的執行異議。張燕強對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最終裁定,停止對蘭州市安寧區北濱河中路1288號3號樓1單元702室的執行;駁回張燕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與普通民事訴訟相比,執行異議之訴主體、訴訟請求和裁決上都具有特殊性,而相關的法律規定比較籠統,裁判規范不明確。該案對執行異議之訴審判中涉及的一些實務問題進行了有益探討,初步厘清了思路,統一了該類案件的審查標準,規范了裁判尺度。
買賣合同糾紛
法律定紛止爭
東榮商貿公司與陜西關中公司之間簽訂鋼材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東榮商貿公司向關中公司供貨后,關中公司累計欠付鋼材款1228.84萬元。維平公司對本案合同提供擔保。東榮商貿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起訴二公司支付欠付的鋼材款及合同約定的資金占用費、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最終裁定:關中公司支付東榮公司貸款本金1058.62萬元,資金占用損失230.15萬元,以及從逾期之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維平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典型意義〗該案涉及在鋼材購銷合同履行中,逢行業低谷時,均會出現由出賣方賒銷的情況,合同中稱之為墊資。合同因此約定在后期付款期限前由買受方承擔每天每噸3~5元不等的資金占用費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同時約定未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貨款時買受方還要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該案對不同類型的合同損失約定的性質、判處原則上提出了準確的處理意見,對審理同類案件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責任編輯: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