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月12日訊,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行為,促進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工作健康有序發展,全面提升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水平,保障全省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了《關于調整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甘發改服務〔2014〕1713號),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原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甘發改服務〔2013〕2044號)文件同時廢止。
調整后,新標準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對施救項目進行了完善,新增了鏟車(叉車)和裝卸作業項目,并進行了收費標準的確定,以及對車輛類型的重新劃分,新標準對基價進行了調整,拖車由基價含20公里以內空駛費調整為含10公里以內空駛費,基價和空駛費不變;吊車由基價含30公里以內空駛費調整為含10公里以內空駛費,基價和空駛費不變,吊車拖行費由原來的1類車150元/公里、2類車200元/公里、3類車250元/公里、4類車350元/公里、5類車420元/公里調整為1類車200元/公里、2類車300元/公里、3類車400元/公里、4類車500元/公里、5類車600元/公里。同時對清障救援施救作業進行了細化,明確了夜間、冰雪路段以及危化品車輛施救收費標準。
此外,新標準還明確了社會救援機構在高速公路實施救援時,其服務收費標準可在專業救援機構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0%執行;將已施救的事故車輛在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繼續拖移的,拖移收費標準按照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標準中對應類型拖行費的70%執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高速公路違章停放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并收取費用;停放事故拖移車輛的地點屬于專用停車場地,需要收取停車費的,停車收費標準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執行。
新標準與原標準相比,清障救援服務收費項目更加人性化,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進一步規范,清障救援工作可操作性進一步加強,將大大提高清障救援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全省高速公路保通保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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