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準確懲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司法實際,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21日發布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從樹立科學司法理念、強化證據審查機制、強化案件審理機制、完善審核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制約機制等五個方面進行制度構建,著力防范刑事冤假錯案。《意見》不僅貫穿整個刑事審判流程,涵蓋庭前、庭審、合議、審判監督全程,更是通過強化法定證明標準的執行,對偵查、起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確立了嚴格的非法證據規則,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這將對防范刑訊逼供起到關鍵作用。
刑訊逼供所獲得案件事實,可能產生虛假事實。正如刑訴專家楊宇冠教授所言:“刑訊逼供所取得的口供可能是真實的,但在逼供的情況下,口供的虛假性會比任意自白的口供虛假的可能性大。”虛假事實獲得的危害甚于沒有獲得事實。人們普遍能夠認識到刑訊逼供能夠使無罪的人獲得刑罰。其實這同樣也使得原來有罪的人在這場“戰爭”中得利,逃離了法律的懲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許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刑訊逼供,但是任何具體法律問題,并不是能夠通過某項制度的建立而徹底解決的。任何能夠避免、減少刑訊逼供的方案都應當得到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支持。
同時,《意見》讓刑訊中的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有了牙齒。全程錄音錄像將訊問置于設備的監督之下,無疑是杜絕刑訊逼供的技術性保障。2006年,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做出了有益的嘗試與探索,并逐步在各類刑事案件訊問中推廣。2012年,該制度被寫入立法,新刑訴法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可見,目前這項制度在立法上并沒有普遍強制性,即使是在必須錄音或錄像的案件中,也并沒有確立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而本次《意見》規定:“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雖然這只適用于規定辦案場所外的訊問中,或許因為在這些場所刑訊逼供的可能性更大,還有“情況緊急”的例外,但這無疑在立法的基礎上往前邁進了一大步,讓全程錄音錄像制度首次有著實質剛性,相關理念值得被立法所吸收。
需要指出,全程錄音錄像對偵查行為不僅是一種制約,也是一種保護,一方面可以固定證據,避免嫌疑人翻供;另一方面也能防止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無端誣陷,這對各方百利而無一害。因此,各方需要加強對該制度價值的全面認識,早日達成共識,在適當的時候,通過立法賦予其普遍強制性,真正將刑訊各方參與者均置于鏡頭或話筒的約束和保護之下。
原文標題:舒銳:全程錄音錄像制約并保護偵查行為
原文鏈接: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detail_2013_11/22/31475110_0.shtml
(責任編輯: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