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1月25日訊 記者昨日從自治區物價局了解到,由該局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稱“《基準》”)從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基準》詳細規定10種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程度不同,明確劃分了從2~8個處罰等級。
從今年12月1日起,對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物價部門可處最高200萬元罰款,而對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行為,最高可吊銷《收費許可證》;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基準》對捏造和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商品、哄抬物價、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將被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四個等級接受處罰。《基準》明確規定,若該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不予處罰;但拒不配合檢查,屢查屢犯,偽造、涂改或轉移、銷毀證據與價格違法相關的資金或者拒不退還多收價款,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和較大社會影響的行為,物價部門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處50萬元罰款。
按照《基準》,對于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不配合檢查,屢查屢犯,違法情節嚴重,群眾反映較大,不積極配合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不能正確認識的嚴重違法行為,物價部門最高可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除此之外,《基準》還對達成價格壟斷協議、不執行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操縱市場價格、價格傾銷、價格誘騙消費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制定了詳細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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