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房主委托他人出售房屋,卻因價格不稱心后悔,正當房主遲遲不辦理過戶手續時,房屋購買者將房主和代理人雙雙告上法庭。8月19日,記者獲悉,這起糾紛有了法院判決——法院判令那份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房主協助購買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原告馮某于2008年6月與張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張某)以17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轉讓給乙方(馮某),乙方履行付款義務后,甲方應將房屋的相關權證及鑰匙交予乙方并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馮某于2008年8月底先行支付了15萬元購房款,并與張某約定剩余2萬元待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成后再付款。次日,張某向馮某交付了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房屋鑰匙以及水卡、電卡、燃氣卡等,馮某不久后入住。然而自此之后,張某并沒有配合馮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致使馮某始終沒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既然購房款和房屋均已交付,為什么張某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呢?在馮某的一再催促下,張某才道出了實情:原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張某的親戚,張某只是代理人,因房主對出讓價格不滿,所以不愿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張某雖有心協助,但也無能為力。出于無奈,馮某只能將房主與張某訴至法院。
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后,立刻向房主和張某了解情況。二人稱,涉案房屋于2003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在房主王某名下。后王某欲出售該房屋,便于2007年12月全權授權其姐夫張某代為處理賣房事宜。后張某與馮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王某卻對張某與馮某商定的房屋交易價款不滿,所以遲遲不肯配合馮某辦理過戶手續。現成為被告的王某還向法庭主張——張某的代理行為違反了其本人的意愿,請法院認定:其與第三人馮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本案中,張某接受王某的委托,代為處理賣房事宜,有王某親筆寫下的委托授權手續為證,且雙方均予以承認,張某的代理權取得合法有效;張某取得代理權后與原告馮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既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又沒有超出代理權限,代理行為合法有效;代理行為發生后,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張某與馮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王某產生法律效力。張某受王某委托,將涉案房屋售與馮某,馮某付清了購房款,張某向馮某交付了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是馮某的合同目的所在,馮某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后,對涉案房屋享有物權期待權。因涉案房屋所有權仍登記在王某名下,致馮某未能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故王某應積極協助馮某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其名下。西固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馮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王某協助馮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許沛潔
(責任編輯:蘇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