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日前,市人社局聯合市司法局、市總工會出臺了《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辦法(試行)》。
《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辦法(試行)》適用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調解組織調解的其他爭議的調解。
勞動者發生勞動人事爭議時,可以到市、縣(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鄉鎮(街道)依法設立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行業(商會、協會)設立的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和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人參加調解。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本著自愿的原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符合規定的調解范圍的,應當征求另一方當事人調解意愿。愿意調解的,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請其他有關機構處理。對符合受理范圍事項,當事人沒有申請調解的,調解組織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進行調解。
(責任編輯:張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