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還離世生前債務誰來還?
律師: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
大西北網訊 夫債不一定由妻還,但丈夫死亡后,如果妻子繼承了丈夫的遺產,那么法律規定她就有義務償還丈夫生前債務。近日,我省各地法院公布多起因債務人死亡引發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記者梳理發現,最終法院判決,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案例1丈夫生前借款繼承人被判返還欠款
2014年5月,王某向孫某借款人民幣33800元,并立下借據一張,雙方約定,若還不清,每天加收違約金50元,并每日按2.5%的利息累計計息。王某于2015年5月意外身亡。此后孫某多次找王某的妻子韓女士,要求其將丈夫生前的借款償還給他,但一直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孫某將韓女士告上了法庭。庭審中,韓女士認為,丈夫王某生前向孫某借款33800元,她不清楚,對借款不應承擔責任。
酒泉市金塔縣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孫某與王某所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真實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王某死亡后,韓女士作為王某的法定繼承人,有義務將該款返還給孫某。故依法作出判決,被告韓女士返還丈夫王某生前欠孫某的33800元,逾期借款利息15548元,并承擔訴訟費用559元。
案例2借款未還離世法院判決在遺產范圍內清償
2014年,張某從馬某處借款5萬元并書寫了借條一張,借期2個月。還款期限屆滿后,經馬某多次催要,張某均以無力償還為由拖欠不還,2015年張某因病心肌梗塞去世。之后,馬某又向張某的妻子王某催要借款多次均無果,2017年馬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其夫張某借款5萬元。
臨夏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某從馬某處借款5萬元,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馬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借款用于張某的家庭共同生活,故該借款應認定為張某生前個人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王某應在繼承張遺產范圍內清償原告借款。據此,法院判決,王某在繼承張某遺產范圍內清償原告馬某借款5萬元。
律師說法:
未放棄繼承
在遺產范圍內清償
債務人死亡后,他生前的債務究竟該誰承擔?對此,甘肅經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方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案例一、二中,原、被告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也未放棄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故應由被告在繼承丈夫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