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市政工程 企業出面貸款千萬
還款逾期 法院判決政府企業共同承擔
大西北網訊 為了促成重點市政工程,政府授意由企業出面向銀行貸款上千萬。眼看逾期,銀行收款受阻,于是,銀行將政府部門和兩家公司被告上法庭。12月13日,案件經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由西峰區政府以及借款單位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事件 借款上千萬 只為重點市政工程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峰區政府)給某銀行出具區政府21號“西峰區政府關于董陳路項目貸款還本付息”的承諾函,主要內容為:慶陽市新區董陳路建設項目是重點市政工程,共投資7463萬元,因區財政資金周轉比較困難,決定以項目中標單位慶陽市環宇路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宇路業公司)為承貸主體,申請項目流動資金貸款6000萬元,區政府負責還本付息,將有關事項承諾如下:貸款利息按照合同據實按月支付,區財政逐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還本資金,3年內還清,其中第一年安排1000萬元,第二年安排2000萬元,第三年安排3000萬元,并將該項還本付息財政預算報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2013年1月22日,西峰區政府向西峰區人大發出區政府發10號西峰區政府關于環宇路業公司貸款資金列入財政專項預算的報告。2013年1月23日,西峰區人大給西峰區政府發出區人大發3號關于同意將環宇路業公司6000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從2013年至2016年逐年列入財政預算。
2013年2月1日,環宇路業公司(甲方)與銀行(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環宇路業公司貸款6000萬元,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月利息千分之7.8,并約定了借款擔保及違約責任等。
簽訂合同的當天,環宇路業公司給銀行出具三份提款申請書,申請分別提取1800萬元、1900萬元、2300萬元,支付給慶陽市興慶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紅旗騰龍管業有限公司慶陽分公司,以及慶陽路迪路面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并出具了相應的轉賬支票。
2015年12月15日,環宇路業公司因中標工程未驗收預算,申請轉貸5000萬元。同日,西峰區政府給銀行出具區政府函130號關于承諾將環宇路業公司貸款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有關事宜的函,主要內容為:2013年2月1日,區政府委托環宇路業公司向銀行貸款6000萬元,由區財政逐年列入財政預算償還,2014年2月1日已償還貸款本金1000萬元,現申請轉貸5000萬元,期限兩年,按照銀行貸款要求,區政府承諾將剩下的5000萬元貸款繼續列入政府財政支出預算,逐年安排資金償還貸款本息。
除此之外,慶陽市國立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立公司)給銀行出具了擔保決議,稱愿意為環宇路業公司的5000萬元貸款提供擔保。并承擔其不能還款的連帶責任。銀行與國立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國立公司用某塊土地以及一處在建工程為環宇路業公司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并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管理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愿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還有漫某等三人。
2015年12月28日,環宇路業公司(借款人)與銀行(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貸款5000萬元,用途為轉貸,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月利率千分之8.7.2015年12月31日,銀行按約定發放貸款4956萬元。
2016年12月30日,以上貸款逾期,銀行多次催要也未能清償,于是,銀行將環宇路業公司、國立公司、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政府以及漫某等三人共同告上法庭,訴求法院依法判令環宇路業公司、西峰區政府共同償還貸款本金4956萬元,以及截止2017年5月2日的利息、罰息三項合計56569158元;判令銀行對國立公司抵押的土地、在建工程變賣、拍賣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
審理:企業政府共同還款
案件在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對于這起訴訟,西峰區政府答辯稱:自己并非金融借款合同所載明的借款人,出具相關承諾函是為企業貸款提供支持,銀行將政府作為借款清償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國立公司答辯認為,為涉案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時,是受環宇路業公司股東所托,環宇路業公司是受西峰區政府委托貸款,且政府明確承諾貸款由政府財政預算資金償還,從錢款的用途來看,西峰區政府是該筆金融貸款的真正借款人,由于環宇路業公司不是真正的借款人,國立公司依法不產生債務轉移的事實。
環宇路業公司則認為,自己只是參與了貸款手續的辦理,貸款的主體是銀行與西峰區政府,對于銀行要求環宇路業公司還款的訴求,法院應予以駁回。
法院認為,根據在卷證據可以證實,涉案借款屬西峰區政府委托環宇路業公司所借,由西峰區政府還款,所借資金由西峰區政府使用,故西峰區政府應承擔涉案借款的還款責任。環宇路業公司明知西峰區政府不屬貸款通則規定的借款人,仍積極促成此事,并作為合同相對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故環宇路業公司應與西峰區政府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法院認定各被告方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
法院一審判決:一、慶陽市環宇路業有限公司、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政府共同歸還銀行借款本金4956萬元,并按月利率千分之8.7承擔至借款歸還之日的利息。漫某等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二、銀行對慶陽市國立置業有限公司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三、駁回銀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