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食品藥品安全紅黑名單管理規定》出臺
16種行為將被納入失信黑名單
大西北網訊 11月22日,記者從市食藥監局了解到,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企業誠信生產經營行為,該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正式發布《蘭州市食品藥品安全紅黑名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此《規定》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規定》中指出,16種行為將被納入失信“黑名單”范圍,縣以上食藥監部門有權對違規的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有關信息,通過政務網站或媒體對外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按照《規定》,縣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因嚴重違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責任人員)等有關信息,通過政務網站或媒體對外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者包括蘭州市行政管轄區域內從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生產經營者“紅黑名單”管理遵循依法、客觀、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滿足“黑名單”條件的,當事人在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其被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縣級以上食藥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藥品安全“紅黑名單”數據庫,并實現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
在《規定》中,誠信“紅名單”的范圍與標準完全按照征求意見稿進行制定發布,對納入“紅名單”的企業,將獲得減少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優先納入誠信企業等評先選優推薦單位、政策優先服務對象等多項優先權。
同時,對于失信“黑名單”,此次《規定》的正式發布,對征求意見稿中17種納入實行“黑名單”的行為整理總結為16種行為。
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16種行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及其他嚴重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被許可人;●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辦過程中,偽造或者故意破壞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不按照法定要求從事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受到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違反《食品安全法》,生產經營專供嬰幼兒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受到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違反《藥品管理法》,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受到行政處罰的藥品經營者和責任人;●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受到行政處罰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未經許可生產化妝品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化妝品、假冒化妝品,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發布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建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納入黑名單的人員;●被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后,仍繼續發布違法廣告的藥品及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未經審批擅自發布違法廣告,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或相關部門曝光的藥品及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因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根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納入失信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責任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其他應當納入黑名單的情形。
(責任編輯:張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