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調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今年1月1日起分三種方式調整確保8月底前發放到位
大西北網訊 7月24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我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出爐,并已經人社部、財政部批準,省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省人社廳與省財政廳于7月18日聯合印發《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291號),明確調整標準分為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傾斜調整三種方式;同時提出要求,確保在8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A調整范圍及時間
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以下簡稱“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等人員。
調整時間:從2017年1月1日起。
B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
1.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
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人員,以2016年12月份本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2016年同類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
三、傾斜調整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元;再對一至五類艱苦邊遠地區的上述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元、3元、4元、8元和12元。
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劃分,省內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147號)劃分的類別為準,省外以當地的類區劃分為準。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劃分原則上以退休時參保單位所在地為準。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本次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463元的,調整到2463元。
2016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先按國家公布的2016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再按本通知要求調整。
C發放落實要求
《通知》要求,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經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按養老金支付渠道發放落實,確保在8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起本地區退休人員基礎信息資料,對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及時補充調整,確保信息資料完整、準確。
(責任編輯:張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