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將用票價調節引導乘客錯時乘車
部分優惠卡種可能實行在高峰時間段內按全票價刷卡
大西北網訊 7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召開,聽取了蘭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說明。
《條例》提出,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在確保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功能及規模的基礎上,可以對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進行綜合利用。涉及變更土地用途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綜合利用的收益應當用于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及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政策性虧損補貼。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運營權的經營者應當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訂運營協議。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運營權期限不得超過八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成本和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如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在公共汽車客運車站前后三十米路段內,禁止停放非公共交通車輛、設置攤點、堆放物品。
《條例》在優惠乘車方面還提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年人、殘疾人、中小學生等特殊人員乘坐公共汽車客運車輛的優惠政策,明確優惠乘車的條件、范圍、標準以及憑證辦理程序。規范公共汽車乘車優惠卡的種類,減少、取消不適當的優惠卡。對部分優惠卡種可以實行在高峰時間段內按全票價刷卡,用票價調節引導乘客錯時乘車。
《條例》規定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險品及易污染車廂環境的物品乘車,應當配合駕駛員、乘務員做好安檢工作;不得有強行上下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等嚴重影響運營安全及妨礙車輛行駛、停靠的危險行為;不得攜帶重量、體積、占地面積超過乘坐規則規定的物品上車;不得在車內吸煙、隨地吐痰或者向車內外扔紙屑、果皮等垃圾;除導盲犬等殘障人士的扶助犬外,不得攜帶其他寵物乘車;不得冒用、串用他人所持有的優惠票卡;不得有損壞車內設施或者在車內躺臥、蹬踏座位、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窗外等行為;不得在車內從事營銷、行乞、賣藝及散發宣傳品等活動;學齡前兒童以及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應當有他人陪同乘車。
乘客經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運營服務,并可以向相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對未按照規定支付乘車費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要求其補交乘車費。
(責任編輯:張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