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意見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8日下發了《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在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運行機制、界定檢察人員職責權限的基礎上,明確了檢察官司法責任的范圍、類型、認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問題。
意見指出,推進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總體目標是實現“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確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必須健全司法辦案組織,科學界定內部司法辦案權限,完善司法辦案責任體系,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
意見強調,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機制,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意見根據檢察官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將司法責任分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實施違背職責的行為,或有重大過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或重大過失責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導致司法辦案工作出現嚴重錯誤的,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必須追責的十一種情形,規定了健全檢察委員會運行機制、健全檢察管理與監督機制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