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省政府法制辦近日組織召開了《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立法論證會。相關法學專家、省政府法律咨詢委員及省工商局有關人員參會。
論證會上,省工商局宋金圣副局長全面細致的介紹了辦法草案的立法背景、起草過程、內容、框架;省政府法制辦立法處負責同志就辦法草案征求意見和審查修改情況作了詳細的介紹,并就需要重點研究討論的內容進行了說明;與會專家從各自的專業角度,對辦法草案進行了研究和討論,各位專家從法理、實用、邏輯、章節結構和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數十條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依據《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內容顯示,《辦法》所稱投資類企業指在工商部門核定企業經營范圍中含有“投資”或類似經營范圍的企業,包括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等企業。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職責,科學合理控制轄區內投資類企業的數量,建立投資類企業服務、監督管理和風險監測、處置機制以及與駐地方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派出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
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需行業許可和備案的投資類企業由各級人民政府金融辦、發展改革、工信等許可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無需行業許可的投資類企業由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無行業主管部門的投資類企業適用本辦法。
金融管理、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投資類企業備案、登記手續的;在實施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中有違法行為的;泄露投資類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利用職務便利參與融資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