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崔某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昨日,七里河區法院公布一審判決,認定崔某的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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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通過姐姐幫人攬工程所得利潤六四分成
現年43歲的崔某是河南省滎陽市人,系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招標辦主任。他的姐姐自2004年2月12日至2014年2月11日擔任蘭州市市政管理處路燈管理所所長。
2009年,崔某利用姐姐職務便利,通過姐姐安排朋友小劉承攬該所的土建、維修項目,并與小劉約定利潤六四分成。因小劉不具備施工資質,就采取掛靠方式承包施工。至2012年6月前,小劉送給崔某現金共計9萬元。
2012年6月28日,崔某與小劉為節省掛靠費用,注冊成立了蘭州雙合興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兩名股東均為崔某的親屬(該公司系崔某通過中介公司注冊,實際均未出資)。公司成立后,小劉以該公司名義繼續承攬路燈管理所工程,崔某進行財務結算,所得利潤仍是六四分成。至2013年年底,崔某先后4次從該公司累計分得66.5萬元。
2014年2月,崔某的姐姐調離路燈管理所。同年3月,蘭州雙合興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小劉為法定代表人,之后崔某從該公司再未獲利。案發后,偵查機關查扣涉案款項75.5萬元。
2014年6月13日,崔某因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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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合法所得之說法院不予認可
案件在開庭時,崔某及辯護人辯稱:“75.5萬元是崔某的合法利益,崔某姐姐的影響力并不是小劉能否承攬到路燈管理所工程的決定性因素。”
對此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在蘭州雙合興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前,被告人崔某給姐姐打過一次電話,稱小劉是其朋友,路燈管理所的項目希望能
讓小劉承攬。之后,路燈管理所的項目均由小劉承攬,且二人約定利潤六四分成。為規避法律及節約掛靠費用,二人以被告人崔某親屬的名義成立了蘭州雙合興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承攬路燈管理所的工程仍是基于崔某姐姐的影響。當姐姐在調離后,崔某再未分得利潤,進一步證實了被告人崔某
所獲利益均系其姐姐的影響,故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七里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崔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0元。
(責任編輯:張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