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2月19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道:本應為產品質量把關的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副局長,卻在執法過程中,對生產不合格鋼筋產品的工廠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并未將工廠負責人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致使鑄造廠連續三年生產、銷售不合格鋼材。昨日記者獲悉,皋蘭縣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別判處原皋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靳某、副局長董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查,2007年11月,靳某、董某被分別任命為皋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副局長。在二人任職期間,皋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皋蘭某焊管廠和張某的鑄造廠存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皋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2009、2010、2011年分別對張某、皋蘭某焊管廠負責人謝某進行了3次行政處罰。靳某、董某明知謝某、張某(均另案處理)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但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致使謝某、張某連續三年生產、銷售不合格鋼材,造成極大安全隱患。另查明,靳某先后收受謝某賄賂款1萬元、張某賄賂款2000元,計1.2萬元用于單位開支。董某先后收受謝某4000元及張某價值500元的購物卡一張,4000元用于公務用車經費。
皋蘭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靳某、董某在任職期間,不履行工作職責,其行為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鑒于二人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二人具有悔罪表現,可免予刑事處罰。據此,法院以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別判處靳某、董某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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