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這是每個公民的愿望,也直接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的《甘肅省“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以下簡稱《規劃》),這是我省第一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規劃,也是“十三五”期間編制實施的省級重點專項規劃之一。其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長遠制度安排,直接體現了讓“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訴求,反映出對民生需求的重視。
如何正確認識和理解《規劃》出爐的重要意義和具體內容?近日,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對《規劃》進行了全面解讀。
《規劃》出臺正逢其時
黨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總體實現,明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和均等化程度,切實推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對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可以說,當前我省出臺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正逢其時。
《規劃》主要闡明我省基本公共服務的制度安排,明確基本范圍、標準和工作重點,提升公共服務供給保障能力,引導資源優化配置,增進人民福祉,促進共建共享發展,是“十三五”乃至更長一段時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發展的重要依據。
八大領域直擊服務核心
基本公共服務是由政府主導、保障全體公民生存和發展基本需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共服務,是公共服務中最基礎、最核心的部分,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也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底線”。
考慮到我省財政保障能力,《規劃》確定的基本公共服務范圍主要與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相關,即公共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八個領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指全體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獲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其核心是促進機會均等,重點是保障人民群眾得到基本公共服務的機會,而不是簡單的平均化。為此,《規劃》設定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穩步提高,城鄉區域間基本公共服務大體均衡,廣大群眾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顯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基本成型,各領域制度規范銜接配套,服務提供和享有有規可循、有責可督;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基本建立,服務標準體系健全并實現動態調整;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機制鞏固健全,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基本形成。
綜合施策補短板
省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我省基本公共服務在全國相對落后,規模不足、質量不高、發展不平衡等“短板”凸現。主要表現在:城鄉區域間資源配置不均衡,硬件和軟件不協調,服務水平差異較大;基層設施不足和利用不夠并存,人才外流和短缺問題嚴重;一些服務項目存在盲區,尚未有效覆蓋全部流動人口和困難群體;體制機制滯后,社會力量參與不足。這些問題已成為制約我省與全國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短板,必須在“十三五”期間綜合施策、著力破解。
為此,《規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緊扣“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總體實現”的目標,將“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任務聚焦為推進均等化;緊扣脫貧攻堅目標,突出對貧困地區和特定人群的重點扶持、精準施策、補齊短板,推進城鄉、區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確保2020年與全國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另外,《規劃》專門設立“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專章,以制度建設統領主要民生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推動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同時側重增加有效供給,建立統籌協調、財力保障、人才建設、多元供給、監督評估等五大實施機制,在強化政府職責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公共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使廣大群眾更加方便可及地獲得服務。
優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務清單項目
在《規劃》中,列出了“十三五”期間的基本公共服務清單,以列表形式向社會公布了各領域具體服務項目,據介紹,基本公共服務清單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確定,各級政府對其中涉及的內容應該優先保障。
清單中服務項目的確定主要依據以下幾條原則:一是注重兜底保障,強調“雪中送炭”而不是“錦上添花”。被選入的服務項目,能夠在解決群眾生存發展后顧之憂的基礎上,引導群眾主動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生活,推動實現參與機會的平等。二是所有服務項目均有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支撐,有較穩定的資金渠道予以持續保障。三是所有服務項目均直接面向老百姓,所有服務內容均可按照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和標準、支出責任、主責單位4個要件進行標準規范。政府日常運轉、行政執法類服務不納入清單。
目前被納入清單的8個領域80項服務項目,按照服務方式的不同,分為費用補貼、服務提供、制度保障三類:費用補貼類是指政府主要通過免除或減免費用以實現特定保障目的,例如義務教育免費等;服務提供類是指政府主要通過改善公共機構基礎設施、組織配備相關服務人員或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以實現服務供給,例如創業服務等;制度保障類是指政府通過完善制度性投入安排,推動政府、社會、個人責任共擔,以實現更高標準的保障水平,例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
(責任編輯:陳冬梅)










